从托育机构到托育人员,从保障措施到监督管理,12月22日,共8章76条的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制定托育服务法,不仅可以为三周岁以下最柔弱的婴幼儿群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而且也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新闻1+1》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史毅,带来分析解读。
草案明确提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会产生哪些实质性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张力:我觉得最大的一个实质性约束,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需要把托育服务相关的经费纳入到本级政府的预算当中来。第二,意味着在过去我们的基本公共服务当中并没有明确承认托育服务本身的独立地位和独立的属性,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可能不太均衡,不太平等的现象。
通过立法明确把普惠托育服务有序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也有助于我们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在自己本级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里面列出托育服务,由此确保托育服务在整个大的公共服务,乃至基本公共服务的序列当中有它的地位。
第三,我觉得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也使得我们的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比如说是不是需要去举办相应的托育服务的机构,同时把最需要托育服务的一些群体,比如经济困难的家庭婴幼儿、残疾的婴幼儿,或者其他类型确实需要国家支持的婴幼儿,把它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当中来,起到国家兜底的作用。
立法之后
对各级政府会产生什么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张力:最直接的影响,我觉得就是让政府的一些开支能够得到法律的授权和法律的依据。尤其是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避免地方政府出于一些顾虑,觉得于法无据,就不把相关开支列入预算,确保我们的政府提供这些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能够解除我们的政府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一些后顾之忧。
另外一个方面,也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可以进一步去推进和多样化政府支持托育服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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